《宁夏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不接受跨省产能置换;矿热炉规模须达到2台31500KVA及以上(特种铁合金除外),同步配套建设尾气余热综合利用工程。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炉型容量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https://static.baiinfo.com/file/20220523/20220523173135_3071.doc宁夏工信厅印发《宁夏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百川盈孚 更新时间: 202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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