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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百川盈孚 更新时间: 2021年03月22日

关键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注:1。所列危险特性为该种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不排除可能具有其他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废物具有列在第一位代码所代表的危险特性,且可能具有所列其他代码代表的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所列代码所代表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
  2。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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