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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 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 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安全基础司 更新时间: 2025年01月20日

关键字: 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复工复产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

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

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以下简称“八条硬措施”)和《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有关要求,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2025年春节前后矿山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理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在停工停产前,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明确停工停产时间、范围、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调度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变电所、水泵房、通风机房等要害场所的巡回检查,确保供电、排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安全运行,停产期间单岗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严禁单人进入通风不良、顶板不完好等危险区域进行作业、巡检;加强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和防灭火措施。

二、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

(一)严格开展自查自验。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在复工复产前,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开展复工复产前自查自验;组织各系统、各环节、各灾种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全覆盖隐患排查;排查各系统主要设备运行情况,严防设备带病运转;开展岗前培训工作,重点对新工人、新转岗、新技术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确保人员满足安全上岗条件;强化复工复产前各系统、设备调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作业环境符合复工复产条件。

(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对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个月的矿山,由上级企业负责验收,没有上级企业的,由矿长组织验收。对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的矿山,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矿山,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矿山,必须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字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格验收标准。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矿山职工岗前未进行培训、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开展复工复产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生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产。

(四)严把验收关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矿山安全生产“第一关”,严防无序复产、带病复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验收把关不严的,要追究验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

(一)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精准掌握矿山停产时间、停产检修及复工复产情况,摸清本地区需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的矿山底数,结合矿山复工复产时间,制定复工复产验收计划,超前研判各类风险,认真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防止验收工作流于形式。

(二)强化复工复产抽查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严格按照“八条硬措施”要求,结合执法计划对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企业复工复产验收通过的矿山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责令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发现一个县(市、区)、一个企业有2座及以上矿山未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的,要约谈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对该地区和本企业所有矿山重新组织验收。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

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

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以下简称“八条硬措施”)和《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有关要求,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2025年春节前后矿山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理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在停工停产前,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明确停工停产时间、范围、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调度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变电所、水泵房、通风机房等要害场所的巡回检查,确保供电、排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安全运行,停产期间单岗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严禁单人进入通风不良、顶板不完好等危险区域进行作业、巡检;加强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和防灭火措施。

二、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

(一)严格开展自查自验。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在复工复产前,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开展复工复产前自查自验;组织各系统、各环节、各灾种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全覆盖隐患排查;排查各系统主要设备运行情况,严防设备带病运转;开展岗前培训工作,重点对新工人、新转岗、新技术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确保人员满足安全上岗条件;强化复工复产前各系统、设备调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作业环境符合复工复产条件。

(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对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个月的矿山,由上级企业负责验收,没有上级企业的,由矿长组织验收。对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的矿山,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矿山,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矿山,必须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字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格验收标准。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矿山职工岗前未进行培训、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开展复工复产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生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产。

(四)严把验收关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矿山安全生产“第一关”,严防无序复产、带病复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验收把关不严的,要追究验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

(一)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精准掌握矿山停产时间、停产检修及复工复产情况,摸清本地区需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的矿山底数,结合矿山复工复产时间,制定复工复产验收计划,超前研判各类风险,认真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防止验收工作流于形式。

(二)强化复工复产抽查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严格按照“八条硬措施”要求,结合执法计划对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企业复工复产验收通过的矿山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责令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发现一个县(市、区)、一个企业有2座及以上矿山未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的,要约谈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对该地区和本企业所有矿山重新组织验收。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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